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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水库 十余年后索管理权[图]
www.tudizy.com 来源:中国土地资源网 时间:2012-05-16 17:32:29

  水库重新发包后将调整分红

  “柘塘村去年的200元现在也没有来领。”兴桥镇现任镇长陈凯无奈地说。

  增加200元水库分红是上一任镇领导的决定,陈凯也决定延用这个办法,却遭到了柘塘村的“冷处理”。

  “现在还在坚持向镇政府要求提高分红和管理权的也就只有柘塘村,他们现在要求每年每亩的分红增加到100元,实在比较困难。”

  据兴桥镇企业办的工作人员介绍,柘塘水库1998年起就承包给养殖户养鱼,承包期为15年,每一年的承包费用只有2万余元。三个村每年固定领取的水库分红总数约为5418元,剩下的水库收入还要支付水库防汛管理员的工资以及水库日常的维护费用。

  “承包合同是1998年签订的,现在改不了。柘塘村现在要求提高分红,但镇里不能违背合同,要求承包商提高承包费?”

  同时,陈凯也坦承,“按现在的物价水平,20元一亩确实有点低。”他向记者透露,柘塘水库承包合同明年将到期,到时水库将重新发包,镇政府将视实际发包情况,对三个村的水库分红进行适度的调整。

  但是,对于柘塘村要求的种粮补贴补偿,陈凯称,“当初柘塘水库建成以后,淹没区的耕地面积已经被核减,所有的水费已经全部免去,相应的种粮补贴也不存在了。”

  村小组无权管理水库?

  柘塘村的几位村民代表告诉记者,如今,他们把希望寄托在明年水库重新发包上了。“我们希望能够参与并监督明年水库的发包过程。作为股东,应该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明年柘塘水库将在镇上公共资源交易站重新发包,公开招投标。届时欢迎柘塘村进行监督。”陈凯称。

  当记者问,竞标结果是否需要通过柘塘村小组的同意,陈凯明确表示“不需要”。

  尽管柘塘村的几位村民代表一再强调自己“水库股东”的特殊身份,但在陈凯看来,当年所谓的“土地入股分红”,应当视作“土地租金”。

  而当年签订协议的镇政府代表之一刘振宇也表示,协议签订的主要意图是“确认受淹耕地将享受到相应的分红,而不是确认三个村对水库的经营管理权”,“协议中也并未注明要柘塘村参与经营和管理”。

  事实上,陈凯告诉记者,根据水库登记管理权限的规定,柘塘水库作为小(一)型水库,应该由乡镇一级政府负责水库的管理和维护,不允许一个村小组进行管理。

  “水库的主要管理工作就是防汛、调节用水。如果由一个村小组来管理,一旦到了干旱期,村子之间难免会产生用水矛盾和纠纷。”陈凯担忧道。

  吉安市吉州区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未听说过“土地入股”修建水库的事。根据《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及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村民显然不这样认为。

  “协议中也并未注明要柘塘村参与经营和管理,但也没明确村民不能参加管理!”

  对于村民的诉求,江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土地入股”修建水库,属于特殊时期特殊问题的特殊解决办法,柘塘村能否提高分红、参与管理,关键还在于协议双方之间的进一步的协商。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曾庆鸿律师则是村民索要管理权的支持者,他认为,虽然《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09年出台)规定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但是柘塘村与兴桥镇签订合同的时间为1994年,当时小(一)型水库的管理权限归属并没有以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而现行的法律对1994年签订的合同没有溯及力,因此柘塘村小组与兴桥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有效。

  曾庆鸿认为,根据协议的约定,柘塘村小组以土地入股作为柘塘水库的股东之一,享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权,自然有权知情柘塘水库的发包情况和每年的收支情况。

  曾庆鸿称,村民要求增加分红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因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税取消、物价上涨,继续履行合同按每年每亩20元发放分红,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曾庆鸿建议,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双方协商,重新拟定一份入股合同,合同应详细约定股东每年的分红数额、合同期限以及股东如何参与水库经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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