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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保障房骗租骗购清退难:数百户仅有17户成功
www.tudizy.com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12-05-17 12:03:15

  如何监管外出务工者财产?

  如今长春实行信息联网,但查询银行、证券信息仍有困难,并期待全国范围更大的联网

  去年开始,长春市住建部门启用一套新系统市内联网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该系统包含住房公积金、社会养老金缴存发放、个人收入调节税、工商营业信息、车管等信息。系统节省了跑车管、跑工商等部门核实的时间。

  但陈济生很快发现,系统联网的覆盖面还是窄。

  目前,住建部门虽然与保障房申请者签有协议,可以去银行查询其财产信息。但银行方面依旧会拒绝他们的查询要求。

  “现实中,除公安部门,其他部门要查询他人的银行资产都比较困难”,陈济生说。

  所以,住建部门无法获得申请者在银行、证券方面的资产信息。

  陈济生说,现在人员流动性大,信息系统除了应覆盖更多部门,还应实行全国联网。

  陈济生介绍,申请者在长春市有住房、有纳税的记录能查,但申请者如在通化有房,在北京上班纳税,“那我们就无法查询了。”

  早先,长春市加入了全国试点的40个重点城市的全国联网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系统。

  但陈济生介绍,这个系统并非完全开放式,查看申请者在某一座城市的财产记录,须向该城市住建部门打申请报告;而且,外出务工者很可能不在这40个城市里。

  陈济生认为,如果无法对外出务工者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管,保障房分配要公平,便不好实现。“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进行全国联网。”

  连续几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呼吁,建立由国家组织银行、税务、电信、工商、民政、建设、房产等部门联合参与的个人信用制度。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住建部官员证实,保障性住房的全国联网监控工作与100个城市住房公积金全国联网监控工作同步进行。这项工作由住建部信息中心牵头组织,住房保障司负责具体业务推进。

  该项目已在北京和成都建立了数据中心,分别负责北方、南方的数据收集和传输。

  压缩牟利空间

  长春经适房实行个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卖给谁需要政府同意,抑制购房者牟利冲动

  骗购经适房现象频发,是因为其有可观的牟利空间。

  经适房在购买满5年后,补缴了相应的综合地价款项,即可获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

  据媒体引据房产市场分析师的算法,在北京天通苑小区一套2008年以前的经适房,面积100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仅有23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23万元。目前,天通苑区域的二手房均价已经达到1.5万元/平方米左右,房屋单价已经是原来房价的5.5倍。

  如按目前房价出售这套房屋,除去需要补交的10%的综合地价款,1%的契税之后,业主将通过出售这套房子获得133.5万元的收益,除去当初23万的购房成本,业主将获得110.5万元的收益,其中的利润空间达到了4.8倍。

  今年,北京市出台规定,经适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禁止新购经适房自行再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回购,回购后的住房继续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陈济生认为,长春市的做法和北京有些不同,“除了政府回购外,还可以卖给那些需要保障的对象;如果政府同意也能卖给一些特定的非保障对象。”

  而这样,首先要规范保障房的流转渠道。

  目前,长春的经适房,是以共有产权的方式,约束其随意流入商品市场。

  长春市经适房“共有产权”的比例为:购房者80%,政府20%。经适房满5年后可以出售,但得购买那20%的政府产权。

  “那房子可不是房主想卖给谁就能卖谁了,”陈济生说,这使得房主只能将房卖给下一个保障对象。

  目前,以上海为代表的江浙沪一带,有许多城市都实行经适房共有产权模式。

  至于具体效果如何,陈济生说,他也不知道,因为目前长春还没有满5年的经适房。

  对骗购者惩罚偏轻

  长春骗购者被查处仍能申请保障房,只是位于最末位;专家表示唯有严惩才能遏制骗购

  目前,中国各省对“骗购”、“骗租”保障房的,通常采取的处理手段为:立即责令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数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部分人士认为,现有惩罚措施太轻、太弱,不足以震慑和遏制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而长春市在惩罚骗租骗购的环节上,则更为柔和。

  陈济生介绍,长春市住建部门采取了一种未明文规定的做法:对经审查出的有骗购、骗租行为的保障房申请者,如其继续申请下一轮保障房,则将其置入申请者的最末位,而非令其直接排除资格。

  陈济生解释:“绝大部分的骗购、骗租者本身也是家庭有一定困难的人,判他们坐牢就有点过。当然,极其恶劣的,是应移交司法处理。”

  相比之下,全国人大代表范谊的建议则要严厉很多。

  今年两会期间,他建言,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应按贪污罪或诈骗罪惩处,“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贪污罪论处;非公职人员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诈骗罪论处。”

  河北省开始严厉惩治骗购骗租者。

  去年底,河北省出台管理办法,对骗取保障性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管理办法对审查和检查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更多的人期盼《住房保障法》能早日出台。

  3月15日,媒体援引接近住建部人士的话说,因时机不成熟,《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工作将推迟,代之以先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并下发公共租赁管理办法。

  目前,正在起草的“条例”将对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关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

  对于被视为利用保障房牟利的焦点领域,购置型保障房的再上市交易问题,“条例”拟规定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而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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