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兼顾城市与农村
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势在必行。修改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必须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相匹配,在充分考虑城乡规划需要的情况下,逐步形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中管理的模式。换句话说,政府应当通过完善城市规划,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城乡规划的需要,合理地使用自己的土地。对于那些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收入分配失衡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土地补贴规范。
换句话说,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是愿意从事农业耕作的,都可以获得政府补助或者补贴。政府的农业补助和补贴政策不仅要符合产业政策的需要,同时也要符合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二,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时候,必须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尽可能地照顾到农村居民的关切,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我国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面已经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可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方面还没有制定系统的法律规范。中央政府应当审时度势,在充分保护农村居民利益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的行为准则,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利益,防止少数地方政府或者不法商人打着城市开发的幌子,随意地侵占农民的利益,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有必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科学的计算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居民的补偿需要。必要的时候可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信托基金,委托专业的团队加以管理,农村居民可以让渡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定期获得信托受益。
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大地减少我国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压力,而且可以确保中国农村居民在土地的流转中源源不断地获得收益。
总而言之,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的数量和规模,在现阶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这样的改革思路仍然秉承传统的行政主导理念,没有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因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许多问题。要解决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产生的纠纷,还须另辟蹊径,在充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土地管理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持续不断地在土地流转中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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