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
谁来决定是否同意集体土地被征收?
是否同意集体土地被征收,由谁来决定?王优银律师提出,应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且面积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本次征收面积2/3以上农户同意”。这一建议通过明确征收决定程序,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这一提法实际上与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民调整用地的规定类似,如果承认农户宅基地用地权,承认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农户的财产,采取2/3多数同意的方式是一种剥夺。这一方式不是增加农户的话语权,实际上是对另一部分人话语权的剥夺。
焦洪昌认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土地征收应由村民大会来决定,如果村民大会来不及召开,要委托给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但实践中,村委会和集体组织很容易把村民大会和村民“架空”。
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持不同意见,如果非要让100%的人都同意,恐怕无法作出结论。多数作出决定后,对少数人的利益,应设定一种补救程序。“由村民民主决定,而不是(仅仅)征求村民意见。通过司法审查来保护少数人的权益”。
焦点4
如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实践中面对征地拆迁的不法行为,当事人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查处,往往得不到回应,也难以追究相关机构责任。
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可通过举报、听证、公告等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任何组织、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有权向上一级监察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负有监督、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在30天内书面答复,对未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农户及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未经听证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听证后,应将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及时公布。此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座谈会上表示,除了保护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外,还要保障其“受益权”,核心是以物权保护为基础,限制公共利益的滥用。对于公开范围,光在被拆迁范围公开还不够,应该做到上网公开,对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程序不合法、不严谨,都可要求撤销。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提出,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还要进行具体细化,比如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该有涉及村民、村民代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地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政协、社会团体等利益相关者,要做到在事前就让社会冲突得到化解。
(作者:王殿学王卫国龙玉琴李君徐卓王波聂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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