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回复:
为发展经济共外租千亩林地
在历经4位场长后,目前罗田林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副场长王会周主持。他在林场工作20年,见证了林场由用材林经营转变为生态风景林的全过程。
首先,王会周承认,记者所调查的林区建筑物都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之所以会有如今的状况,是因为罗田林场要发展自身经济。虽然我们是国有企业,但林场的财政收入需要自筹资金,林场最初依靠卖木材为生,但从上世纪90年代末,政府要求不能砍伐林木,我1993年进林场工作后,那些工厂的占地就已经被铲平了,林场再以合作开发的方式与10余家企业或个人签订了《承包种果树用地合同》,共有上千亩林地,那些工业厂房等建筑都是在2005年政府划定生态控制线以前建设的。”王会周随后向记者出示了其中4份合同。记者注意到在3份合同中,代表林场签署的负责人为黎振堂,据王会周介绍,黎振堂是林场第一任场长,目前已退休。
对于王会周的说法,晶报记者昨日查阅到2012年3月27日出版的《南方日报》,他曾介绍说,“罗田林场最后一批木材交易发生在2008年。”此外,当地村民和林区内工厂员工否定了王会周的部分说法,“林场内有大部分厂房和建筑都是在2006年建造的,没有任何审批。”
“尽管有合同约定,但大多数承租方违约,大肆占地违建,林场日常是如何监管的?”面对记者的质疑,王会周哑口无言。
记者提出,两年前,广深港高铁的建设需占用罗田林场和樸园的部分土地,因在樸园内建设了两个桥墩,拆了相关附着物,高铁方面向樸园赔付了1300万元,但是高铁横跨林场2公里,桥墩远在两个以上,林场却仅获赔100万元。对此,王会周一脸无奈。
□资料链接
每份合同租期都超过50年
合同一:于1991年7月,林场与罗湖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租地承包合同》,占地100亩,租期50年,从1998年开始至2042年,按每年每亩20元向林场交租。
合同二:于2003年2月,林场与深圳市金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合同书》,占地面积未说明,租期70年,内容述明“合作开发的土地可用作工业、商业、住宅建设”。
合同三:于1993年10月,林场与东莞长安沙头村村民陈某满签订《承包荒山种果合同》,占地200亩,租期50年,从2003年开始,每年每亩租金35元,合同规定承租山地只准种植荔枝林等果树。
合同四:于1993年4月,林场与燕川村民陈某成签订的《承包荒山种果合同》,占地130亩,租期50年,从2003年开始,每年每亩租金35元,合同规定山地只许种植果木,不得开发与果场无关的项目。
□律师说法
租赁合同超20年非法无效
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菅峰律师认为:首先,上世纪90年代将林地出租,若出租的目的是林业开发,法律是允许的;承租者若将租赁标的用于其他用途,均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也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次,承租人对地块随意建设,滥伐林木10至20立方米、幼树500至1000株涉嫌滥伐林木罪。
对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分别为50年和70年,菅峰律师认为,这显然超出了《合同法》规定最长20年的租期,涉嫌违法并且无效。所以,林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约定期限过长问题。
(线索提供:柯先生,200元)
(原标题:千亩国有林地遭转租建厂房盖别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