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关依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执字第294-1号《执行裁定书》、(2012)崂执字第2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依法对青岛海明制冷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平度市南村镇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2009〕第01023号),直接办理了注销土地登记,现予以公告送达。平国用〔2009〕第01023号土地证书持证人应当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我机关,逾期不交,我机关将予以公告注销。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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